代理脑瘫患儿起诉绵阳某三甲医院,一审获赔249万
产妇因“停经38+5周,不规律性腹痛伴见红半天”,于2016年11月3日到绵阳某三甲医院入院待产,于次日分娩一男婴。在分娩过程中,新生儿发生严重窒息,出生后即转入儿科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。之后,患儿被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诊断为“癫痫脑病、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期、脑萎缩(广泛脑损害)”。
律师审查患者家属提供的绵阳某三甲医院病历后发现,医院但在产妇待产过程中,存在分娩镇痛指征掌握不严、缩宫素滴注缺乏相应的记录、产程图与待产记录相互矛盾、第一产程活跃期停滞未及时剖宫产等严重过错,是导致新生儿窒息的重要原因。朱红宇律师随即接受患儿家属的委托,提起诉讼,经过二年多的漫长诉讼,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绵阳某三甲医院对患儿脑瘫的损害后果承担80%的责任,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患儿各项损失2497281.24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