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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Successful case
代理患者起诉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,获赔106488.88元
患者因“突发头晕头痛伴意识障碍1小时”于2014年4月22日到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初步诊断:1、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、颅内动脉瘤?2、原发性高血压3级(极高危组)。医院于2014年4月24日为患者实施全麻下左大脑前动脉开颅探查术,手术中未发现动脉瘤,患者于2014年5月21日出院。但患者出院后仍然头晕头痛严重,先后到云阳县中医院及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于2014年5月30日为原告检查发现左侧大脑前动脉瘤,于2014年6月30日进行动脉瘤介入栓塞术。因双流县第一人民开颅手术未找到动脉瘤,未达到手术目的,导致患者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,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伤害。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患者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成都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,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,法院判决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06488.88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