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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Successful case
代理患者起诉郫县第二人民医院,获赔349005.28元

2013年12月7日患者到诉郫县第二人民医院待产,2013年12月8日经剖宫产娩出一男婴。新生儿出生后出现黄疸,但医院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诊断及治疗措施,导致新生儿病情加重于2013年12月11日死亡。律师接受委托后,代理患者向成都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经成都市卫生局委托,成都市医学会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“成都医学会医鉴(2014)051号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,认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医方承担主要责任。后经法院审理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4.1元、死亡赔偿金313152元、误工费480.93元、丧葬费14628.25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,共计349005.28元。